2023年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條將2018年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條中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、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,不得“在黨內提升職務”、不得“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”分別修改為不得“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”、不得“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”。其中的“進一步使用”和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第十七條、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中的“進一步使用”,與以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提及的“重用”涵義一致。需要指出的是,職級公務員轉任、兼任領導職務的不屬于“進一步使用”,而是屬于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中的“提拔任職”。
從上述修改情況看,新修訂的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條規(guī)定進一步體現(xiàn)了從嚴管理監(jiān)督的鮮明導向,在受黨內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后的處分執(zhí)行標準上更加嚴格,在處分影響期內不但不能提拔職務,也不能進一步使用。